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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阿里巴巴“合伙人”制度难获放行 被指比AB股制更差

    2方竹 2013-08-31 07:56
      香港董事学会主席黄天佑直言合伙人制度比A、B股制更差,独立股评人David Webb亦称此例一开后患无穷

      8月29日消息,据香港明报报道,“千亿新股”阿里巴巴来港上市一事悬而未决,该公司新近抛出“合伙人”制度,让创办人马云等持小股而掌大权,取代早前被港交所(0388)放行、但遭香港证监会否决的股份二级制(下称“A、B股制”)。不过,香港董事学会主席黄天佑直言合伙人制度比A、B股制更差,独立股评人David Webb亦称此例一开后患无穷;另有法律界人士亦指出,合伙人制将引来一连串法律问题,恐难获香港证监会首肯。

      据了解,数星期前阿里巴巴一度说服港交所上市科及上市委员会,接受以A、B股的形式在港上市,但此方案遭到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反对,香港证监会董事会亦支持欧达礼的看法,因而最近阿里巴巴才抛出合伙人制度的方案。

      马云与现时一众管理层(部分为公司创办人),于阿里巴巴的持股量约10%。为保公司控制权,阿里巴巴提出合伙人制度,让公司一班合伙人有权提名上市公司过半数董事。

      董事学会:对股东不公平

      香港董事学会主席黄天佑说,从公司管治的角度考虑,上市公司应保障股东权利并对每名股东公平,按股权多少来决定有多少投票权。他认为无论是A、B股还是合伙人制度,都对小股东不公平。相较起来,合伙人制度的设计,比A、B股更差,“A、B股制度还有法可依,你有10%股权,若投票权是1比5,我可以结合50%股权来否决你的议案。但合伙人制度就完全由一小撮合伙人话事,即使我有几大的股权,都不能过问”。

      他认为,无论市值多大的公司来香港上市,香港也不应该降低股东权益的门坎。他说:“此例一开,若已上市的公司,也向交易所提出搞A、B股,或合伙人制度,那怎么办?”他又指这是对香港过去20年良好公司管治一大倒退。

      Webb:证监若允许 后患无穷

      港交所(0388)前董事David Webb亦将合伙人制度批评得体无完肤。他指出,任何股东提名及投票的权利都不应被剥夺。Webb续称,任何公司都不能来港写自己的上市规则。如果香港证监会允许这种事情发生,必将后患无穷。

      至于有说美国亦允许A、B股制,Webb指出,当地同时有集体诉讼权,在监管方面要求上市公司有频繁和快速的报告,而美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亦经常被起诉;阿里巴巴不能挑选一个市场最弱一环,拿来港组合成一个“糟糕的框架”。

      法律界:恐会引起监管混乱

      另外,有资深法律界人士说,合伙人方案在私人公司很常见,一般是股东间签订合约,同意某些股东在持股较少的情况下仍有控制权、董事或管理层任命权等。不过,在上市公司上实行这个制度却麻烦不少,因为上市公司一般受公司法(Corporation Law)约束,但合伙人制度却受合同法(Contracts Law)约束,恐会引起混乱,监管机构应慎重考虑,为一家公司度身订做一个奇怪的制度,对整体香港市场有没有好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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